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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误导虽然属个人行为 ,但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息息相关,最重要的就是在日常培训学习中必须严谨,对于代理人业务技能的提升做出正确引导 ,用词切不可模棱两可和随意滥造,造成代理人在实际销售中也会有同样的行为,在制度上必须要加大法律宣传 ,让代理人明白误导的严重后果,必要时需要杀鸡儆猴。毕竟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众多,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要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几乎不可能 ,只能是尽量遏制误导性销售的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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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l、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 ,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 。
2 、片面介绍
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 、除外责任等事项,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 ,不如实旨知分红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
3、夸大功能
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 ”夸大分红水平 ,或“断章取义”,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 ,引诱消费者投保。
4 、混淆产品
此类现象多发生在银邮代理领域,主要是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 ”、“利息”等概念 ,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 、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 。
5、篡改客户信息
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需要留存个人真实信息资料,这是保险企业日后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基本保证 ,也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获取保单信息的重要途径。在保险销售现状中,恶意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以期达到中断客户与保险企业联系的手段也是屡禁不止。例如由于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电话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 ,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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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乐信号的签约作者“若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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